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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7日获悉,济南市拟编纂《济南市城市建设综合补助费征收管理办法》(济政发( 2003 ),目前公开了社会意见。 意见征集稿确认,开发商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者索取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

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是政府性基金,是济南市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筹措的,专业为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城市建设综合补助费和专业补助费。 其中,城市建设综合补助费是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市政道路、桥梁、环卫、绿化、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使用的专项资金。 特别补助费是建设项目计划红线以外的供水、供气、供热等专业设施建设中使用的特别资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济南市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以及市政府批准的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体,应当依照本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

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按照房屋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征收,征收标准为246元/平方米,其中城市建设综合补助费为122元/平方米。 特别收费为124元/平方米(包括供水26元/平方米、供气20元/平方米、供热78元/平方米)。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必须缴纳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未按规定缴纳补助费的建设项目,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经建成的分项目配套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的建设项目,需要由领域管理部门组织相关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机构进行判断,出具意见后,按照本法个别标准缴纳专项补助费。

另外,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后,供水、供气、供热等专营单位不得以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的名义征收其他费用。 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法向购房者索取城市基础设施补助费。

标题:“开发商不得向购房者收取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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