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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山东省教育厅媒体就《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发布公告,公开征求意见。

本着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度,《教育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16号)精神,制定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现向社会征求公开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提出意见的反馈方法

1 .联系电话: 0531-81916537

2、向电子邮箱发送邮件: limin81916537@163;

向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 250001 )、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寄信件。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方法

(征求意见稿)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得到比较有效的执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职工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多次实事求是,客观公平。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以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为首要认定依据,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客观公正。

(2)多次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 必须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在进行定量评价的同时,通过定性分解修改量化结果,更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现实情况。

(3)透明性的重新公开和隐私的保护相结合。 在认定复印、程序、做法等公开透明的同时,要尊重和保护学生的隐私,让学生当众投诉,严禁相互犯困。

(4)多次将积极诱惑与自愿申请结合起来。 要如实反映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积极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大致情况。

第二章组织和责任

第四条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公室、省残联根据就业职责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联等部门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共享数据资源,建设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贫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等学生新闻比较有效,其

第五条各学校设立由校长担任组长的学生资助事业指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业。 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认定员工的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高等学校院(系)设立由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认定小组,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年级(专科、系)设立由第一负责人担任组长的认定小组,负责员工的具体组织和考核。

第七条高等学校以年级(专科或者班级)为单位设立评议组,由辅导员担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年级(专科或者班级)总人数的10%。

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以班级为单位设立评议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授课教师、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担任成员,学生代表或家长代表人数合理安排,通常在班级人数的10%以上。

评议组负责认定事业的民主评议。 评议对象不得为评议组成员。

第三章认定的根据和等级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为基于以下因素。

(一)家庭经济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和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和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的群体因素。 第一是指立级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抚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区域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要素。 第一是指校园地、出生地经济快速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 第一是指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事故等情况。

(5)学生的费用因素。 第一,包括学生的费用、费用结构等。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等级可以分为特殊困难、困难等2~3个阶段。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建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3)城乡特困寄养学生;

(4)孤儿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儿童;

(七)其他原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事故,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已经认定的,取消其受益资格:

(一)隐瞒家庭经济现实状况,提供虚假新闻;

(2)由于家庭建设、购买、购买等原因,家庭经济暂时困难

(3)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级消费品、自费旅行、费用昂贵、擅自租用民房、出入营业性网吧等生活奢侈浪费的情况

(四)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五)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认证程序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事业几乎每学年进行,每学期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现实情况动态调整。 业务流程通常包括事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备案等环节。

第十二条学年开始前,各学校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和方法,事先做好资助政策推广工作,向学生或者家长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若干事项,出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

第十三条学生或家长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书,提供建卡、特困供养、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孤儿、烈士子女、残疾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情况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资料。

第十四条评议组收集学生或者家长提交的相关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资料,结合学生日常支出行为等因素,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格,根据困难程度进行排序,并报认定组审查。

第十五条认定组总结和审查评议组提出的初步评议结果,统一各评议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初步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和等级,并采取适当方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两个以上的工作日。 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的新闻和隐私。

第十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总结和审查认定小组提出的初步认定结果,统一各认定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适当调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等级,并采取适当方法,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以上工作日。

第十七条学校学生协助职工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等级。

第十八条各学校应当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新闻资料,按要求输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新闻系统(技工院校按要求输入技工院校学生管理新闻系统)。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教育、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残党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对新闻安全管理的支持,不得泄露学生对新闻的支持。

二十一条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当严格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工作人员流程,认定工作人员必须多次、认真履行职责,实现公平、公正。

第二十二条各学校应当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者家长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及时通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 对恶意提供虚假新闻的,应当立即取消其援助资格,追回援助资金,情节要严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各学校应当根据本法制定(修理)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

第二十四条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机构和技工院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职工,参照本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办公室、省残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7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 《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已废除。


标题:“山东拟规定:有抽烟酗酒等嗜好,不能认定为贫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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