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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萍乡农商银行发布的催款通知引起争议。 督促逾期未偿还助学贷款,该通知公布141名大学毕业生的姓名、学校、逾期金额、住址等,逾期金额最低3.47元,最多11890.96元。 据说催收名单公布后,很多人把钱还了。

当然要还债,天经地义。 作为具有一定文化的大学生,既然与银行方面签订了助学贷款,就必须守信用,按期履行合同约定。 即使因为各种各样的理由付不起钱,也不能一个人离开。 因此,不付钱的行为不仅在道德上受到谴责,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必须强调的是,有关银行显然无权不保存和发布借款学生的所有新闻。 这个方法非常不恰当,也有侵权嫌疑。

如上所述,还债作为最朴素的正义观和善恶观,应该成为一切的根基。 作为大学生,在比较困难的时期享受助学金,更要感谢,尽快还清,即使不能归还,也要和银行证明情况。 即使有些学生逾期金额只有3.47元,也是失信行为。 如果银行提起诉讼,学生将不可避免地要承担败诉责任,有可能成为“失信老赖”,限制就业、旅游等正常的社会活动。

但是,应该强调的是,学生的借款当然是错的,银行是受害者,但这并不意味着不保存相关学生的个人新闻就可以公开。 要知道银行和学生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既不是管理和治理的关系,也不是执法机关和执法对象的关系。 银行发放贷款后,学生逾期仍属违约行为,由民事法律调整。 银行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要求学生承担逾期违约责任。

据了解,公民的姓名、照片、地址、电话等个人新闻受法律保护,在法定事由和公共利益上不公开。 现实中,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公开“失信老赖”的相关情况,强制其履行义务。 犯罪嫌疑人逃跑的,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注明相关人员的姓名、身份新闻、照片等。

银行是民事主体,既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执法机关,无权擅自公开债务学生个人的新闻。 当然,有人认为逾期还款或逾期还款信用卡有可能列入失信名单,但为什么不能公布个人新闻呢? 这涉及法治的大致问题。 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银行只向征信机构报告逾期者的个人新闻,由征信机构处置,而不是自行公开。 即使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的条款,这种明显加重学生责任的样式条款也必须无效。

其实,银行这种方法不合适,首先是其定位不明确,有利用强势地位“欺凌”欺负他人的嫌疑。 银行已经涉嫌侵犯他人隐私,应该自省纠正。 更应该发出警告的是,在法治社会中,任何社会活动参与者都要遵守承诺,在解决纠纷时也要依法行事,不在法律之外寻求救济,从而遵守规则,不陷入“丛林社会”。

标题:“银行公开助学贷款逾期未还学生新闻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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