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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年前,刘先生在银行存款24万余元,之后存款机构几次变更为现在的农村商业银行,但刘先生的取款要求被拒绝。 刘先生不得已向法院起诉银行要求支付24万余元的存款和利息。 昨天,房山法院表示,法院判决银行败诉,必须向刘先生支付相应的本金和利息。

1997年12月,刘先生在房山区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会办理了北京市农村合作基金会的活期股票金证。 截至1998年9月9日,他的股票金证账面余额为24万余元。

1999年10月,周口店地区农村合作基金并入房山区周口店农村信用合作社,但刘氏的股金未归还,没有为他更换新的存款单和存折。

2006年,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更名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支行,随后合并为农商务燕房支行。

2009年7月,刘先生拿着普通股证明向农商行燕房支行取钱时,银行表示这笔金额在当年的合并中被计算抵消,拒绝他兑付。 刘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支付本金和利息共计26万余元。

被告银行表示,刘先生提供的股东证只能说明他与农村合作基金会有法律关系,不能说明他与刘先生有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他们没有义务付刘先生的钱。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先生的请求合法合理,判决银行败诉,必须支付刘先生的存款本金和利息26万余元。

标题:“拒付12年前存款银行败诉 支付顾客本息共26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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