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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购房时,多家房地产公司往往要求购房者签订补货协议,不料补货协议充满“陷阱”。 日前,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收集、拆解369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出台了多种不公平样式条款。

这些不公平风格条款的第一,第一,用风格条款的方法将法定赔偿标准降低到已经支付的房费的1%,明显减轻了卖方自身的责任,限制了买方要求赔偿的权利。 二是格式条款规定交付通知书上记载的交房日为房屋交付日,据此明确该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日和房屋担保期的起算日,缺乏法律依据,涉嫌转嫁商品房毁损、灭失风险和房屋担保期缩短,加重买受人责任。 三是所有广告和推广资料等不作为合同复印件,有免除卖方自身责任的嫌疑。 四、一律以交房通知书明确的房屋交付的第一天为接房日,以此为担保期的起算日,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也不合理,实质上有缩短商品房担保期、减轻出卖人自身责任的嫌疑。 五、不设置面积误差的合理范围,不论误差大小,一律根据实际结算,大多数情况下减少补充。 即使面积误差很大,买方也不能退房。 这显然对买家不公平。 该条款涉嫌排除买方的权利,减轻卖方的责任。

“房地产合同补充协议“陷阱”多 多类条款“不得不防””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局检查房地产公司505户次,收集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书369份,整理出的典型不公平不合理的样式条款,涉及61家房地产公司的201条款。 为了切实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该局在全市组织了房地产领域合同补充协议条款专项整治规范。

标题:“房地产合同补充协议“陷阱”多 多类条款“不得不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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