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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保障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纠正了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快速发展的违法违规行为。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规定》的通知指出,近年来,一些社会培训机构擅自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以“国学”“女德”教育等名义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极个别父母和其他法定监护人代替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提出正当理由, 适龄儿童、少年相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无法依法实现,妨碍了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严重影响了适龄儿童、少年成长的迅速发展,威胁着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利益。

按照《规定》的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业务范围从事培训工作,不得非法招募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不得发布虚假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引导家长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文案,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规定》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除送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还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性接受义务教育

标题:“教育部印发规定: 禁止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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