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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障国家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纠正严重影响适龄儿童、少年快速发展的违法行为,教育部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要求各地教育部门提高政治立场,提高法治意识,提高适龄儿童的法治意识 对因机构或者个人违法违规导致适龄儿童、少年未接受义务教育的行为,坚决纠正,依法严格查处解释责任,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论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都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按时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并完成。

近年来,一点社会培训机构随意招收适龄儿童、少年,以“国学”、“女德”教育等名义开展全日制教育、培训,代替义务教育的学校教育,极个别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培训机构或家里学习孩子,没有正当理由,保障孩子入学进行义务教育

《规定》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违法招募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展全日制培训,替代实施义务教育。 不得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和广告,将适龄儿童、少年送入培训机构,引导家长接受义务教育。 不得有违反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训文案,不得以“国学”为名,传授“三从四德”、占卜、风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干扰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规定》确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切实履行监护人的职责,除送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或者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相关社会组织外,还以其他方式组织学习替代性接受义务教育

与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因身体原因不能接受学校义务教育的情况相比,《规定》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向残疾人教育专家委员会判断其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学习学校生活的能力,使其身心优势

标题:“教育部:不得以“国学”“女德”教育妨碍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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