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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市中院对宁波市公安局原党委副书记、副局长贺富昌(副厅级)受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贺富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642686.80元,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2000年至年6月,贺富昌利用余姚市代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宁波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开采权、用地性质、所有权、 单独或与他人收取人民币15800000元、美元30000元、港币15000元和人民币585720元的汽车、钻戒、手表等5件贵重物品,共计折合16642686.80元。

宁波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标题:“宁波公安局原副局长贺富昌一审被判死缓(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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