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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3日发布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新闻网北京3月4日新闻。 据新闻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介绍,该《办法》于年12月19日经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局务会议通过,自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公布并废止了信息出版局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规定在本法施行前与本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不予施行。

《方法》中,内部资料一次分为内部资料和不连续的内部资料。 对内部资料的编辑,实行《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背书》(以下简称《准背书》)的发行管理。 《办法》还规定了申请编辑与内部资料不连续的内部资料时必须满足的条件。

根据《办法》的要求,内部资料基本上不得含有明确反对宪法的大致内容。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性的,宣扬邪教、迷信; 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侮辱或者诽谤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妨害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以前流传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十个拷贝。

新闻网文化产业频道记者介绍,为进一步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修订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信息出版局10号令),起草了《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征稿),并于年3月向社会征求了公开意见。

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全文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编辑和发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办法所称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以下简称内部资料),是指本领域、本系统、本公司内部用于指导业务、交流新闻的非销售性单行本或连续性折、散页印刷品,是机关文件性演示等新闻资料

内部数据分为内部数据和不连续的内部数据。

第三条对内部资料的编辑,实行《内部资料性印刷品准背书》(以下简称《准背书》)的发行管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内部资料的编辑活动。

第四条编辑内部资料,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领取《准背书》后,从事编辑活动。

第2章准证据的发布

第五条申请书不一次性重复内部资料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编辑目的和发送范围符合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编辑复印件与编辑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符;

(三)稿件复印件符合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四)委托印刷的单位是出版物印刷公司。

第六条从未申请复制内部资料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稿件的誊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内部资料的名称、申请单位、编辑目的、复印件概要、印刷数量、印刷张数、印刷、发送对象、印刷单位等项目不重复。

第七条申请编辑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应当是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机构;

(二)有明确的名称,名称应当充分体现编辑的宗旨以及地域、领域或者单位的特点;

(三)有明确的编辑目的和固定的发送对象,编辑目的应当限定为与编辑单位业务相一致的业务指导、新闻交流,编辑文章应当与编辑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公司用于编纂网页连续性内部资料,指导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有适应编辑活动需要的人员;

(五)有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固定的岗位;

(六)委托印刷的单位是出版物印刷公司。

第八条编辑连续性内部资料,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编辑连续性内部资料的申请书;。 复印件包括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名称、编辑目的、栏目设置、打印数量、打印周期、打印、发送对象和经费来源等项目。

(二)编辑单位资格说明材料;

(三)编辑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说明;

(四)制作印刷公司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发布内部资料“准背书”:

(一)不符合本法第二条、第五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批准条件;

(二)广告印刷品、宣传介绍本公司基本情况的推广材料,或者只包括日历新闻和广告复印件的日历、日历、日历等无需申请“准背书”的常规印刷品。

(三)中小学教科书及教辅资料、地图、个人画册、个人文集等出版单位应当出版的作品。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决定。 决策经批准,不一次性出具内部资料或者不连续的内部资料“准证书”的,应当书面证明理由。

第十一条《准背书》加盖内部资料一证的大致版本,其中不重复内部资料,不一次性重新录用比较有效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准背书”比较有效期为一年,过期后应当重新发行。

《准印证》不得转让和出租,内部资料停止后,《准印证》应当及时报送发证部门。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内部资料的编辑单位应当对编辑的复印件和质量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内部资料不得包括下列复印件。

(一)反对宪法明确的基本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性。

(5)宣扬邪教、迷信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七)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以前传入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文案的情况。

第十四条内部资料应当在封面上完整印刷“准背书”编号和“内部资料、免费交流”文字,在明显位置(封面、封底或者版权页)注明印刷单位、发送对象、印刷单位、印刷日期、印刷数量等,连续的内部资料应当注明期待编号。

连续性的内部资料不得采用《××报纸》、《××刊》或《××杂志》、《记者××》、《期刊社》、《刊号》等文字,内容自称“本报”、“本刊”

第十五条编辑内部资料,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批准的名称、开本(开版)、周期印刷,不得使用《准背书》印刷其他复印件。 不能一次重复内部资料。 一次不得打印多期、连续的内部资料一期以上。

(2)严格限定于本领域、本系统、本公司内部的交流,不得标价、销售或者募集发行,不得放置在公共场所,不得传递到国外。 不得以服务对象和社会公众为发送对象,也不得以提供新闻为名,不得以没有从属关系和指导关系的领域、企事业单位为发送对象。

(3)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元费、服务费等任何形式收取费用,不得刊登广告,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公司不得利用注册、年检、辨证、办证、考核、检验、论证等工作人员便利,向服务和管理对象摊派或变相。

(四)内部资料不得承包给其他组织和个体,也不得以外部机构和“赞助”等其他形式进行编辑和发送。

第十六条内部资料应当印制在编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出版物印刷公司。

印刷单位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核实所在地信息出版行政部门出具的《准背书》原件,委托印制《准背书》复印件的内部资料,还必须核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印刷和承印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准背书》批准的项目印刷,严禁擅自变更《准背书》的批准项目。

《准证》复印件应当保存两年以备检验。

第十七条内部资料的印刷质量应当符合印刷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内部资料的编辑机关应当在印刷完成后10天内将样本寄送给发行《准背书》的信息出版行政部门。

第十九条各级信息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部资料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内部资料实行审查制度和质检制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必要的人员和经费对内部资料进行复印审查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纂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的要求,参加有关法规、业务培训。

第二十一条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机构需要延续《准背书》比较有效期的,应当在《准背书》比较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审查连续性内部资料的复印件、质量是否符合许可条件,以及是否遵守本法各项规定情况等。 稿件通过的,补发《准背书》审查未通过或者逾期一个月未申请延期的,原《准背书》自动失效并注销。

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国家信息出版广电总局报告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内部资料监督管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信息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下列行为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编纂内部资料;

(二)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编纂禁止复印的内部资料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编辑、发送内部资料的。

(四)委托非出版物印刷公司印刷内部资料或者未按照《准背书》批准的项目印刷的;

(五)未按照本法第十八条寄送样品的;

(六)违反本法其他规定。

其中,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违法行为的,没收违法编辑的内部资料,超出发送范围的,责令回收。

制作未取得《准背书》、具有内部资料形式但不符合内部资料复印件或者发送要求的印刷品,被认定为违法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或者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内部资料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以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印刷业经营者应当知道或者知道根据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复印的内部资料

(二)非出版物印刷公司印刷内部资料的;。

第二十四条出版物印刷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印刷内部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内部资料管理的情况,具体规定本法规定的内部资料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也可以规定副省级以下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承担部分审批职责。

第二十六条各级各类学校学生自行编辑并向本校发送的内部资料,由该学校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准背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信息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信息出版广电总局统一明确的样式编制。

第二十八条本法自每年4月1日起施行。 信息出版局发布并废止1997年12月30日施行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不施行在本法施行前与本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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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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