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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字[1986]第44号

(轻工业部制定,中央职名改革事业领导小组1986年4月2日转发)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国工艺美术专业人才的成长,促进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改革职称评定,落实专业职务聘任制度的相关文件精神,特别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艺美术专业人员是根据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实际需要设置的业务工作人员,有确定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的高、中、初级专业人员有合理的结沟比例,任职期间应当拿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的工资。

第三条工艺美术专家职务名称为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师、助理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员。

第二章岗位职责

第四条工艺美术员: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常规技术业务,协助价格专业完成常规性的研究、设计任务。 协助相关专业资料的记载和整理。

第五条助理工艺美术师:参加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研究工作的价格专业的研究、设计任务,协助完成的设计和生产中处理常规技术问题的作品较好。

第六条工艺美术师:组织指导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业务的研究工作,制定和实施专业创作、设计计划。 组织、指导负责独立完成研究、设计任务的本专业研究、设计或生产中较多复杂专业问题的初级工艺美术专家开展业务。

第七条高级工艺美术师:研究工艺美术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编制本专业的建设和快速发展方案。 组织和指导完成高水平的研究、设计任务,培养处理本专业重大问题的高水平专业论文和工作总结的工艺美术专家。

第三章任职条件

第八条从事工艺美术专业工作的人员,必须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九条聘任或者任命工艺美术专家职务,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的专业学术水平、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和业绩为首要依据。 考虑其学历和从事工艺美术事业的经历。

第十条工艺美术大专或中专毕业,学徒满一年,可以初步掌握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信息,负责专业技术的从事,完成任务,聘任或任命为工艺美术员。

第十一条取得硕士学位及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者土学位或者高等工艺美术学校本科毕业一年期满大学毕业担任工艺美术员工作两年以上的中等工艺美术学校,担任工艺美术员工作四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聘任或任命为助理工艺美术师

(一)基本掌握工艺美术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能

(二)能够履行相应职务的职责,作品良好;

(3)初步掌握外语。

第十二条取得博士学位者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的第二学士学位和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毕业于助理工艺美术师3年以上的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专科学校,担任助理工艺美术师4年以上,符合以下条件,聘任为工艺美术师

(一)比较系统地掌握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熟悉本专业历史以前的流传和现状

(2)具有独立的从业能力,具有相应的履行职责,有一定数量的优秀作品

(三)掌握外语。

第十三条取得博土学位,从事工艺美术师2年以上的硕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工艺美术师5年以上,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聘任或者任命为高级工艺美术师。

(一)具有广博的工艺美术专业理论和高超的专业技能,对某个专业有深入的研究,有一定水平的论坛

(2)有丰富的创作设计经验,有深厚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修养的作品风格独特,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影响

(3)在理论和实践上对工艺美术事业的迅速发展工艺美术队伍的建设有很大的贡献

(4)能熟练掌握外语。

第十四条为了开辟广阔的才能之路,无论如何选拔录用人大确实有真才实学,为国家获得巨大荣誉,为工艺美术事业做出巨大贡献,取得显著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工艺美术专家 人员,必须具备本条例的学历和晋升间隔。

第四章审查和聘任权限

第十五条各级工艺美术专家的职务任职资格由相应考核委员会根据任职条件和职责要求进行考核,行政领导根据实际需要和职务金额,经考核委员会考核,在符合相应条件的专家中聘任或任命。 需要向主管机关报告审查的,经主管机关批准后聘任或者任命。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是考核专家任职资格条件的组织,其委员应当由作风正派、工作公正、具有高专业水平或者担任高专业职务的工艺美术专业干部和相关人员组成,并经同级主管机关批准。 评委会的首要职责是科学评价明确的工艺美术专业人员申请人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和业绩,准确撰写评鉴意见,提出任职资格意见。 审查组织可以是常设机构,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成。

县级工艺美术职称评审委员会可以评审工艺美术员、助理工艺美术师 地(市)级工艺美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艺美术师的高级工艺美术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部委一级评审委员会评审。 审查高级工艺美术师的审查委员会需要工艺美术专家或担任高级工艺美术专业职务的人员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聘任或者任命工艺美术专业人员,实行任期制度。 任期通常为三至五年,可以连任。 招聘期间,就业成绩优异、做出显著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晋升为专业人员。 不能履行适当职责的,应当撤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中工艺美术科学研究、设计、情从事生产和技术指导等的工艺美术专家职务的聘任或者任命。 公司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轻工业部。

第二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当地的现实情况。

标题:“工艺美术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44号) 非遗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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