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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224号

《山东省以前工艺美术保护办法》已经年3月22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督大明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山东省以前就流传着工艺美术的保护方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促进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和保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法所称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是指具有百多年历史、工艺精湛、世代相传、工艺完备、采用天然素材制作,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四条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以前传入的东西和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创新、保护和快速发展相结合的大致情况,促进工艺美术产业的快速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事业,将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事业快速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规划,在政策、资金、信用、新闻技术服务和人才等方面给予支持,促进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和快速发展

鼓励公司、事业单位、个人捐赠资金,用于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快速发展。

第六条省经济和新闻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以前传入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以前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以前工艺美术管理工作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由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计划,组织工艺美术领域协会,开展对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现状的调查,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快速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八条省工艺美术领域协会协助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进行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工作,可以受主管部门委托处理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工作的具体事务。

省工艺美术领域协会应当加强对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推广的宣传,吸引以前流传下来的从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的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合作交流活动并提供服务。

第九条鼓励从事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研究、创作、开发、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加强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理论研究、技术创新和人才培养,积极开发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新品种、新技术。

第十条对在保护和快速发展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对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术、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实行审查认定制度。

省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设立了评审委员会,负责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术、工艺美术珍品、工艺美术大师的评审工作,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评审的有关工作。 评委会成员由工艺美术大师、相关专家、学者组成。 其中,被聘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学者必须在70%以上。 具体考核办法由省以前传达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本省有百多年历史、完备的技术工艺,主要使用天然素材制作,具有鲜明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艺品种和技术,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以前流传下来的技术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

本省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中技术精湛、具有很高艺术价值的优秀作品,可以申请认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

在省内外同领域享有很高的声誉,处于领先地位,从事自古流传的工艺美术设计和制作,具有特殊的技术,成就了卓越的工艺美术大师,可被认定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第十三条山东省申请认定为以前传人技术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的,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品种实物或者照片;

(2)形成历史及其考证资料;

(三)工艺流程及主要原材料的证明;

(4)技术优势和艺术风格的证明

(五)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申请认定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品实物及其使用原材料的说明;

(2)作品的创作思路和艺术价值的证明;

(三)作品获得的荣誉证书等说明材料;

(四)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申请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应当向评委会提交以下材料

(一)从事工艺美术专业的首要经验和相关说明;

(二)代表作品的实物、照片或者录像及相关证明;

(三)对所从事工艺美术行业的首要贡献和创新证明;

(四)关于获奖证书和说明材料。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提出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和拟入选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名单。

审查委员会成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和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名单,公示期为30天。 有关当事人有权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

对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提出异议的,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

第十八条经审查委员会审查,山东省以前传入技术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山东省技术美术珍品,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以前由技术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认定,颁发相应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为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以前经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评审后,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授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认定国家以前就有工艺美术品种和技术、中国工艺美术珍品、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流传下来的,省以前就有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从山东省以前开始就在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中优先推荐。

第二十条对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采取以下保护措施。

(一)收集、整理、树立资料;

(二)征集、收藏优秀代表作品;

(三)依法保密其技术秘密;

(四)对濒临失传的品种和技艺,采用录像制作、记录等方法进行应急处置和挖掘。

鼓励美术馆、博物馆及其他有关组织和个人收藏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

21条山东省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可以采用省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统一制造的山东省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标志。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传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冒用山东省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标志。

第二十二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在其作品及其证明中可以采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的称号和个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师的称号和个人标志。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制作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品种特别需要的矿种和原材料的保护,划定保护区域,严格限制开采量,为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的研究、开发和生产提供支持。

在以前工艺美术产业迅速发展的要点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的保护和快速发展。 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但经济效益不高,面临失传的以前,对工艺美术品种和技术,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政策、资金、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支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设立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馆,征集和展示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的品种和技术。

第二十四条鼓励工艺美术大师学艺或者设立工艺美术生产经营公司、个人就业办公室,其设立的公司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鼓励大学培养前所未有的工艺美术专业人才。

第二十五条以前传入的制作工艺美术产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品种和技术的保护和保密制度,加强对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技术和工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技术的秘密泄露。

第二十六条提供虚假资料由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品种和技术、山东省工艺美术珍品或者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认定的,由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取消其认定资格并收回其认定证书,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冒用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标志或者冒用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由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窃取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他人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作品著作权的,按照保密和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的,由省以前告知工艺美术保护主管部门取消评标资格,依法给予处分。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法自每年6月1日起施行。


标题:“山东省以前传下来工艺美术保护办法(2010) 非遗潍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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