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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党和国家历来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优秀的从前文化传入,为此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但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的急剧变迁,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快速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也面临着严峻的形势。 贯彻党的十六大对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扶持精神,履行我国加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义务,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充分认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以前就有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迅速发展的见证,是宝贵而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 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时间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和文明的结晶,是维系民族感情和国家统一的基础。 保护和利用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快速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快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都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化的体现。 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法、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中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快速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快速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 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以前流传下来的许多技艺濒临消亡,有历史和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和资料被破坏或流失国外,随意滥用或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加强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刻不容缓。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事业目标: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建立比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比较有效地保护、继承和发扬中国珍贵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业务准则:以保护为主,急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迅速发展。 正确解决保护与利用的关系,重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比较有效的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防止误解、歪曲、滥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在全社会确认、尊重和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

员工大致如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职责确定、合作力的形成。 注重长期规划、阶段性实施、点面结合、实效。

三、建立名录体系,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

认真开展无形文化遗产全面调查工作。 必须把普查工作的基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工作,统筹安排,有序进行。 在完全利用现有事业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区域、分类制定调查事业方案,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必须使用复制、录音、视频、数字多媒体等多种方法,真实、系统、全面地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文件和数据库。

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通过制定考核标准并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 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一级政府备案。

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留和传播。 必须组织各类文化机构、科研机构、大学和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重视科学研究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 组织力量科学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鉴别真伪。 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可以征集和妥善保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资料。 采取比较有效的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失国外。 也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已查明为文化财产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财产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各发挥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立专题博物馆和展示中心。

建立科学比较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 对各级名录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以采取命名、授予称号、奖励表彰、资助支持等方法,鼓励代表作传承者(团体)进行传承活动。 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成为继承人。 必须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 探索对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生态比较完善、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地区进行动态整体保护的方法。 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特色鲜明、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了创建民间自古流传下来的文化之乡的活动。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比较有效的工作机构

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比较有效的员工保护领导机制。 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文化行政部门和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心协力。 另外,广泛吸收学术研究机构、大学、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逐一发挥专家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验监督制度。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把保护工作纳入重要实务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文化快速发展纲要。 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必须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计划,确定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 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其总体规划,分阶段、要点循序渐进地实施,为建立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 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公司、社会团体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 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的建设。 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完全利用提高现有人员从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科研院所、高校的人才特点和科研特点,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逐一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应当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递和展示。 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优秀、体现民族精神和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复印件纳入有关教材,开展教育活动。 鼓励和支持信息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推广,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附件:

1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2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制度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规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和评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化遗产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的、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以前流传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以前流传下来的知识和技能、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分为: (一)以前流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以前流传的知识和技能等。 (2)文化空间,即定期进行以前传下来的文化活动或集中表现以前传下来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地方,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围包括:。

(一)包括以前口头传达、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2)表演艺术从以前就传了下来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日

(四)关于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历来传递知识和实践。

(5)从以前就传来了手工艺的技能

(6)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四条建立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是:

(一)推进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和传承;

(二)加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认同,提高对中华文化整体性和历史连续性的认识。

(三)尊重和彰显相关社区、群体和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以前所传达的丰富性;

(四)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五)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化及其可持续快速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五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工作由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 联合国会议室应与各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合作,协调工作人员。

第六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应当是具有优越价值的民间以前传递过文化表现形式或者文化空间的,或者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 或者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的审查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示中华民族文化创造性的优越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由来已久,代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4)充分利用以前传下来的技术和技能,展现了高度的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生存文化以前流传下来的独特价值。

(6)在维护中华民族的文化传承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社会变革和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着消失的危险。

第七条申报项目应当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保证予以切实保护。 这些措施主要有:

(一)建设:通过收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法,为申报项目建立完善的文件

(二)保留:采用拷贝、录音、视频、数字多媒体等手段,对被保护人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积极收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相关单位妥善保留,合理利用。

(3)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方法,让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成为继承人,继续作为活文化在以前相关社区,特别是青少年中得以传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节日活动、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众媒体和网络的推广,加深公众对这一遗产的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以保留、传承和快速发展,保护该遗产的传承者(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特别是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八条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以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申请,并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报告。 申报主体为非申报项目继承人(团体)的,申报主体应当经申报项目继承人(团体)授权。

第九条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汇总、筛选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向部际联合会议室申报。 中央直属部门可以直接向部际联合会议室申报。

第十条申报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简要证明申报项目名称、申报人、申报目的和意义;

(二)项目申报书:证明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和濒危情况等

(3)保护计划:证明未来十年的保护目标、措施、程序和管理机制等

(四)其他有助于证明申报项目的必要资料。

第十一条继承于不同地区、为不同社区、群体共享的同类项目,可以联合申报的联合申报各方应当提交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十二条部际联合会议室根据本法第十条的规定,审查申报材料,并将合格的申报材料提交审查委员会。

第十三条评委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的同志和负责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鉴和专业咨询。 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为四年。 评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数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四条考核工作应当重叠科学、民主、公正的大致内容。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根据本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行评标,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并提交部际联合会议室。

第十六条部际联合会议室通过媒体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七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委会的审查意见和公示结果,编制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名单的名单,经部际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十八条国务院每两年批准和公布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

第十九条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项目,各级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支持。 另外,申报主体应当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部际联合会议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的专家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中的项目进行判断、检查和监督,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时,根据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

21条本《暂行办法》由部际联合会议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制度

文化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文物局

党的十六大贯彻“支持重要文化遗产和优秀民间艺术保护工作”的精神,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际联席会议的职能

(一)制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计划

(二)协调解决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国家名录》名单,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

(四)承担国务院提出的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事业,重大问题向国务院指示、报告。

二、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

联合国会议由文化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组成。

文化部国际联合会的组长、文化部部长是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是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 各成员单位是同志负责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

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职能开展事业。 国际联合会议室设在文化部,负责日常工作。

三、部际联席会议的就业规则和要求

(一)部际联席会议定期召开例会。 必要时或者根据领导的指示,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会议议程主要是研究和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示精神,提出政策措施和建议的审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的《国家级无形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已向国务院报告。

(二)部际联席会议讨论达成的意见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并印制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会议决定的一些事项,根据各成员单位的职能,分工负责,具体落实。

(3)各成员单位应积极参加部际联席会议,相互合作、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逐一发挥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


附件三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部间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孙家正(文化部部长)

成员: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

李盛霖(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章新胜(教育部副部长)

周明甫(国家民族委员会副主任)

张少春(财政部长助理)

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

顾晨曦(旅游局副局长)

齐晓飞(宗教局副局长)

童明康(文物局副局长)

秘书长:周和平(兼)

标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业的意见(国办发〔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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