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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文件


汉拷贝34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滨海区推广文化集团团部、峡山区文化旅游局、经济区文教局:

请进一步推进文化示范园区的转型升级,规范园区的组建、命名和监管工作,本着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厅相关文件的精神,制定《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组建管理办法》,现印给你们执行。

首先联系您。

附件: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

7月26日


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方法的编制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文化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全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文化产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更好地发挥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和《

第二条本法所称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简称示范园区),是指依托当地文化资源进行文化和相关产业开发,文化公司和领域集聚及相关产业链聚集,对区域文化和相关产业快速发展起到示范、推动作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的特定地区。

第三条示范园区的快速发展突出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标准、特色,遵循主业确定、自主创新。 示范园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省、市的各项政策法规。

第四条依法创建、命名的示范园区可以享受与之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并从中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五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负责示范园区的申报、组建、命名考核管理等业务。 监督审查统一指导负责制定和编制完整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的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规划布局和建设运营的示范园区快速发展情况。

第六条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示范园区的申报、运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示范园区开办期为三年,大致每年开展一次开办申报工作,每批开办单位不超过三个。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八条报告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园区所在地政府重视文化产业快速发展,积极性高,将该园区列为政府要点的支持对象;

(二)快速发展战术目标确定,有切实可行的快速发展规划突出的文化产业特色和确定定位对区域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有显著的示范推动作用

(3)园区社会效益显著,一直坚持正确的文化产品创作生产指导,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促进创业、参加公益活动、提供文案健康的文化产品和服务等方面良好。

(四)园区产业集聚度高,拥有较为完善的产业链和完整的供应链,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总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五)园区已集聚50多家文化公司,文化公司数量占园区公司总数的60%以上,园区年文化产业收入占总营业收入的60%以上,拥有一定数量在领域内有较强影响的骨干公司。

(6)园区区域边界确定,基础设施比较完整,非文化类商业及其他配套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的20%。

(七)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为独立法人,规范运营2年以上,组织有健全的专业管理机构和完整的管理制度,具有较完整的公共服务平台和较强的配套能力。

(八)园区有合法、完善的立案审批手续,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申报和制作

第九条示范园区编制需认真填写《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示范园区建设运营和管理单位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五份) :

(一)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三)公司资格证书及近两年取得的各项荣誉证书;

(上述三个项目需要检查原件,留下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文化产业园区的基本情况

(5)文化产业园区快速发展规划和快速发展战术

(六)公司近两年的财务报告、公司提交统计部门的年度统计报告(需要检查原件,留复印件盖章)。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信息说明;

(8)《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申报书》所填各种数据比较有效的说明资料

(九)申报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申请,经其初审同意后,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出具《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编制申请报告》,并提交规定资料。

第十一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成立审查组,审查申请编制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现场调查,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党委研究通过后,公布示范园区编制名单。

第十二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和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指导园区建设事业的开展。 创建期间,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及时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中期考察指导,及时处理创建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三条创建机构围绕创意设计、文创孵化、运营模式、服务创新、生态建设、企业品牌诚信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向市场化、时尚化、融合化、数字化、金融化、国际化方向快速发展,向园区增值服务、投资收益方向发展 构建以全要素支撑的高端创意创新创业平台核心,构建全产业链创新孵化培育体系,促进文化创意设计服务和相关产业融合快速发展,引领当地园区和产业整体联动快速发展。

第四章检查和命名

第十四条编制期满后,编制单位经县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提交检验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组织考核组根据《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考核标准的编制》开展考核工作(《考核标准》另行制定),并提交考核单位名单。

第十六条检验合格的编制单位名单在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官网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条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党委批准,命名为“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并授予招牌。

第十八条未通过检验的编制单位,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复检,尚未通过的,取消编制资格。

第五章管理和审查

第十九条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依照本法负责示范园区的管理和审批工作。 推进组织示范园区间交流活动示范园区对外交流与合作示范园区申报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

第二十条示范园区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示范园区对快速发展规划和重要文化产业项目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向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示范园区应当每年由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提交年度快速发展情况,并按照要求按时完成统计年报。

第二十三条示范园区实行定期考核判断(考核标准按考核标准执行) 每年举行一次。 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组织评审组对示范园区进行评审判断,根据评审结果研究提出评审、限期整改、取消命名的解决建议,并提交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党委批准。 规定期限的修正期限为一年。 审查并表彰优秀的东西。

第二十四条对示范园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取消其“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命名:

(一)申报时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园区资格的;。

(2)推广虚假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新闻,以及不良的社会影响

(三)损害客户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经营管理不善,已经不具备模范作用的;。

(五)经审查不合格,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的。

(六)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受到法律、行政处罚;

(七)因政策或者经营方向的调整而改变园区性质的。

(八)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8月1日起施行,比较有效期至2023年8月1日。

标题:“潍坊市文化广电信息出版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创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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