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006字,读完约3分钟

人民网北京8月20日电(李依环)教育部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解读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维护完全安全事故解决机制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意见》(以下称为《意见》)。 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邓传淮会表示,《意见》建立了治理“校闹”的制度体系,为学校的安心运行提供了保障。

《意见》确定8种“闹学校”行为: (一)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他人、故意破坏公私财产的(二)侵占、损坏学校房屋、设施设备的。 (三)在学校设置障碍物、贴报纸喷泉、挂横幅、放鞭炮、玩哀乐、放花环、洒水断水、关门堵塞道路的(四)在学校等公共场所停放尸体的(五)离开工作场所的; 非法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六)追踪、纠缠学校有关负责人,侮辱、威胁教职工、学生的(七)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学校的。 (八)其他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侵犯他一切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

《意见》指出,应及时制止“学校骚动”行为。 在学校安全事故处理过程中,如发生家属和其他校外人员包围学校、在校园内非法凝聚、集体闹事等扰乱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秩序、侵害学校师生合法权益等“学校骚扰”行为,学校应及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学校保卫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阻止相关人员进入教育教学区域,防止干扰教育教学活动。 对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坚决制止,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依法调查。

《意见》强调依法惩处“校闹”人员。 对上述8种“闹学校”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另外,联合惩戒机构可以对实施“校园骚乱”、扰乱社会秩序的人员进行惩戒。

与“校园骚动”有关的犯罪行为,将受到严厉的打击。 《意见》指出,实施“学校骚动”的行为构成挑衅罪、扰乱社会秩序的集体犯罪、故意破坏财产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和集体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等,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侦查,依法予以查处。

对于这种“校闹”,《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加快审理进度,在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准明确罪量刑。 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比较学校和教职工、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他人委托解决纠纷为由实施敲诈勒索、挑衅等行为的,依法严惩。

《意见》规定,教师、家长或者校外人员因其他原因在校内非法凝聚、游行或者实施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行为的,参照上述规定予以处分。

标题:“8类“校闹”将受严惩 五部门发文保障学校安心办学”

地址:http://www.water-quality.cn/wfjy/703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