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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2月14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通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全文如下。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员工。 虽然各地区各部门及各金融机构认真落实、采取措施,积极支持民营公司融资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一些民营公司融资难的融资问题依然突出。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大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的要求,反复稳定地追求基本经济制度,围绕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目标和优质快速发展要求, 坚定不移地巩固和快速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吸引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发展,平等对待各类制公司,比较有效地缓解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增强微观主体活力,对私公司经济增长和创造就业

(2)基本上

——客观公正。 多次对各类所有制经济平等,消除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隐性壁垒,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在市场化、法治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金融资源配置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实现各类所有制经济

――聚焦难点。 多次引导问题,大力沟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重点处理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不敢放贷、不能放贷、不能放贷”的问题,增强金融机构服务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意识和能力,鼓励民营企业 完善对民营企业的救助政策措施,支持民营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六稳定”目标的实现。

――巩固责任。 金融管理部门要切实承担监督、指导责任,财政部门要逐一发挥财税政策作用,履行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的职责,各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支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要认真落实土地管理责任,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促进本地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服务民营公司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使民营公司有切实的获得感。

——标本兼治。 比较有效地缓解当前融资痛点、拥堵点,精准分析民营公司融资难融资背后的制度性、结构性原因,优化结构性制度安排,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持续提高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质量效益。

(三)首要目标。 综合实施政策,确保各类所有制公司在融资方面平等待遇,对民营公司的金融服务切实改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融资效率明显提高,融资价格逐渐下降稳定在合理水平,民营公司特别是中小公司的

二、加大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民营公司对金融服务的可比性和比较有效性

(四)实行差别化货币信用支持政策。 合理调整商业银行宏观审慎判断参数,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信用投入。 完善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 增加再贷款和再贴息额度,将农业支持的小再贷款和再贴息政策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金融机构,包括民营银行。 加大对民营公司票据融资的支持力度,简化贴现业务流程,提高贴现融资效率,及时再贴现。 加快制定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 支持民营银行和其他地方银行等中小银行快速发展,加快建设符合民营中小企业诉求的金融服务体系制度。 深化联合信用试点,鼓励银行和民营公司建立中长时间的银企关系。

(5)加大直接融资支持的力度。 积极支持相应民营企业扩大直接融资。 完善股票发行和再融资制度,加快民营公司首次上市和再融资考核进度。 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体制机制改革。 结合民营企业的合理需求,研究扩大定向可转换债务的适用范围和发行规模。 扩大创新创业债务试点,支持非上市、非上市民营企业发行私募基金。 加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和推行试行登记制。 稳步推进新三板发行和交易制度改革,促进新三板成为创新型民营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平台。 支持民间公司债券的发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民间公司债券的投资力度。

(六)提高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的经济能力。 支持金融机构通过资本市场补充资本。 加快商业银行资本补充债券的工具创新,支持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可转换次级资本债券等创新工具补充资本。 从宏观审慎的角度对商业银行的储备资本等进行逆周期调节。 将民营公司、中小公司融资服务的质量和规模作为中小商业银行发行股票的重要考虑因素。 研究取消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领域的范围限制,规范战术性股权投资的实施。 聚焦民营公司融资增信环节,提高信用保险和债券信用增进机构的覆盖范围。 吸引银行加快处置不良资产,将有效利用资金的重点投向民营企业。

三是加强融资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着力破解民营企业新闻不对称、信用缺失等问题

(7)从战术高度抓好新闻服务平台建设。 依法开放相关情况资源,在确保新闻安全的前提下,推进数据共享。 地方政府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建立完善的金融、税务、市场监管、社会保障、海关、司法等数据服务平台,实现跨层次部门的区域互联互通。 健全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的新闻对接机制,实现资金供需双方在线高效对接,“多跑”新闻,“少跑”公司。 迅速发展各类信用服务机构,鼓励信用服务产品的开发和创新。 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利用公共新闻向民营企业提供信用产品和服务。 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力度。

(8)采取多种玩法健全地方增信系统。 发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领导作用,推进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和业务合作。 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多次准公共定位,不以营利为目的,逐步减少反证等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取消反证。 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贷款规模迅速增加、户数高的商业银行,可以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 鼓励在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公司和中小公司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吸引基金或信用担保基金,提供以要点为首的贷款、转贷、续贷等增信服务。 探索融资担保企业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九)积极推进地方各类股权融资规范的快速发展。 积极培养投资民营科创公司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早期投资力度,坚定不移地奉行全面支持创投资基金快速发展的税收政策。 迅速发展区域股市,规范建立多元融资、多层细分的股权融资市场。 鼓励地方政府大力开展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指导培训。

四、完善的绩效考核与激励机制,着力疏通民营公司融资拥堵点

(十)建立“信用、愿信用、能信用”的长效机制。 商业银行要推进基础分支机构下沉业务重点,提高服务民营公司的内生动力。 尽快完善内部绩效考核机制,制定民营公司服务年度目标,加大正向激励力度。 以服务民营公司分公司和相关人员,综合评价其服务公司的数量、信用质量为重点。 建立职责免责机制,提高不良贷款考核的容忍度。 设立内部解释责任投诉渠道,为履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 信用中不得附加信用汇出等不合理的条件。 确认相关违规行为,认真解决。 严厉打击金融业强制还点等行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等有关单位依法查处。

(十一)比较有效地提高民营企业融资的可获得性。 在新发放的企业类贷款中,民营企业贷款的比重有待进一步提高。 贷款批准中不得对民营公司提出歧视性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民营公司和国有公司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一致。 金融监管部门按法人机构实施差别化审查,形成贷款户数和金额并重的审查机制。 发现数据为假的,依法认真解决相关机构和负责人。 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要自主加强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落实普惠金融行业专业信用政策,完善普惠金融业务专项评估机制和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民营公司融资的可获得性和金融服务水平等方面,积极发挥“头雁”的作用。

(十二)减轻对担保的过度依赖。 商业银行反复审核第一还款来源,以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为信用首要依据,合理提高信用贷款比重。 商业银行应当依托产业链核心公司的信用、真实交易背景和物流、新闻流、资金流闭环,为上下游公司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融资。

(十三)提高贷款诉求响应速度和批准时效。 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金融科技支持风险判断和信用决策,提高信用审批效率。 贷款到期有持续贷款诉求的,商业银行应尽早主动对接。 鼓励商业银行开展网上审批操作,各商业银行应结合自身实际,将一定额度的信贷业务审批权下放给分支机构确需集中审批的,确定内部时限,提高时效。

(十四)增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应当遵循经济金融规则,依法审慎经营,科学设定信用计划,不得组织运动式信用投入。 健全信用风险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数据管理、客户评估和贷款风险定价能力,加强贷款全生命周期的透明风险管理,在比较有效的风险防范前提下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享受优惠政策加强低价资金的录用管理,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被个别机构或个人截留、挪用、套期保值,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加强金融监管和指导,解决支持民营企业快速发展和防范金融风险的关系。

五是积极支持民营企业融资脱困,化解流动性风险,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十五)从实际出发,帮助遭受风险的公司摆脱困境。 加快民间公司债券融资支持工具和证券领域的实施支持民间企业集合理财计划的快速发展。 支持民营企业股权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设立民营企业快速发展支持基金。 支持资管产品、保险资金依法通过监管部门批准的私募股权基金等机构,参与化解民营上市公司持股风险。 对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基于市场化、法治化大体上区别对待,分类采取扶持措施。

(十六)加快清理拖欠的民营公司帐目。 多次划清界限,突出要点,源头管理,循序渐进,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帮助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大型国有公司(包括政府平台企业)清除业务往来和民营公司逾期债务,使民营公司有明显的获取感 政府部门、大型国有公司特别是中央公司为维护重合同、信用作出表率,认真组织不足部分,依法及时支付各类未付账款。 要加强政策支持,完善长效机制,严防新的延误,切实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七)公司应当自主创造有利于融资的条件。 民营公司要依法遵守经营,珍惜商业信用和信用记录。 严格区分个人家庭收支和公司生产经营收支,规范会计制度,自主进行新闻披露。 强化自身财务约束,科学配置融资结构,规范相关交易管理。 不放过金融债务,提供金融支援所需的基础条件。

(十八)加强落地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坚定“四个意识”,坚定“四个信心”,坚决实现“两个维护”,多次引导问题,确定责任,明确时限,抓紧落实。 推动第三方机构开展金融服务民营公司政策执行情况判断,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及时总结可复制宣传的成功案例和比较有效的方法,提供给各地。 不能贯彻执行的,应当依法依照规章承担严格的解释责任,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到位。


标题:“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公司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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