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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政府网报道,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二十五条,自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全文如下

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公司新闻公示,加强公司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提高政府监管效能,扩大社会监督,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司新闻,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新闻,以及在政府部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反映公司情况的新闻。

第三条公司新闻公示必须真实及时。 公示的公司新闻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请主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公司新闻涉及公司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公司新闻公示工作,根据国家社会信用新闻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建设。

第五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进、监督公司新闻公示工作,组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体系建设。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经常做好公司新闻公示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新闻公示工作。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公示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以下公司新闻

(一)登记注册、备案新闻;

(二)动产抵押登记新闻;

(3)股权分质登记新闻

(四)行政处罚新闻;

(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新闻。

前款规定的公司新闻应当自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披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公司新闻

(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新闻;

(2)行政处罚新闻

(三)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新闻。

其他政府机关可以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也可以通过其他系统公示前款规定的公司新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社会信用新闻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实现公司新闻的互联共享。

第八条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成立当年注册的公司,从第二年开始提交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公司的年度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地址等新闻;

(二)公司开业、停业、清算等存续状态的消息;

(三)公司投资设立公司,购买股票新闻;

(四)公司为有限责任企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购和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等新闻;

(五)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新闻;

(六)公司网站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名称、网站等新闻;

(七)公司员工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担保担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新闻。

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新闻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新闻由公司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经公司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选择公司不公示的新闻。

第十条公司应当自下列新闻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企业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法等新闻;

(二)有限责任企业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新闻;

(三)取得、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的新闻;

(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新闻;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新闻;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新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公司没有按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按期履行。

标题:“国务院公布《公司新闻公示暂行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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