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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闻网北京2月22日信银保监会网站20日发布的河北银保监局行政处罚新闻公布表(冀银保监处罚决定字〔2021〕1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的分企业有以下违法违规事实:制作或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阎元军(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衡水市分企业副总经理)、孟爱东(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衡水市分企业车险部经理)、徐绍青[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企业衡水市分企业第三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对这一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河北银保监局对人保财险衡水市的分企业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徐绍青提出警告,对并处罚金5万元的孟爱东提出警告,对并处罚金2万元的阎元军提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据中国人保财险官网消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picc p 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的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企业,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picc group )的核心成员和标志性行业,国内历史悠久。 综合实力较强的大型国有财产保险企业,有保费规模的企业于2003年11月6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股票代码2328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制作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告、文件、资料;

(二)拒绝或者阻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规定采用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险企业、保险资产管理企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本机构给予处罚外,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一万元。 情节严重的,取消任职资格。

以下是原文。

(责任: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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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人保财险衡水分企业违法遭罚 编制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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