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984字,读完约7分钟

7人死亡3人受伤的南京“1126”在高架桥钢箱梁侧翻事故中被南京市政府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技术专家组的初步拆除可能是由于事故在施工中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现场管理造成的,详细原因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调查后发现,施工方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涉嫌违反中国建筑业有关法律法规,中标时的项目经理和监理监督在实际施工中发生了变化,成为引起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业内人士指出,违章更换项目经理已成为建筑领域的一大“潜规则”,有关部门要追究施工单位和监管部门的责任,以免发生越来越多的悲剧。

11月26日21时左右,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附近的南京市高速内环道路西线南延建设工地4标段发生重大事故。 建设中的钢箱梁防撞墙在施工中钢箱梁发生了侧翻。 当场7名施工人员死亡,3人受伤。 本社记者孙参摄

违规项目经理和监理监督涉嫌更换

南京“1126”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下发的《关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的事故通报》显示,事故发生在南京市高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纬八路至绕城公路段)第四基准段,建设单位为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有限企业,施工总承包单位为中铁二十四局。

但是,经过多方调查,《经济参考报》记者在离事发地点不远的施工方工作场所,一面墙上发现了“城市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ⅳ标段人员联系单”,上面表示,项目经理是梁宗刚,总监理工程师是杨军。 这证明,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项目经理由姚敏荣改为梁宗刚,监理总监由佟艳臣改为杨军。

记者还看到了去年7月27日在《路信》杂志和《中华铁路网》上刊登的长篇报道。 本文题为《栉风沐雨矢志不渝——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企业南京城市快速内环凤台南路项目部事业侧记》,作者为特约通讯员姚贵荣等。 据悉,姚贵荣是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党委办公室主任、推广部长。 据该报道,“根据凤台南路工程的实际和各自的优势,研究明确项目经理、书记、总工、副总经理的分管工作,确定岗位职责,将分工表贴在墙上,项目部全体人员……项目经理梁宗刚 ”。

此外,根据年4月6日姚贵荣在“铁道家网”博客上发布的《涨潮时为扬帆时——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2009年实务纪实》的文案,凤台南路快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项目部在项目经理梁宗刚的指导下,

随着调查的深入,《经济参考报》记者发现,实际施工中的项目经理梁宗刚和监理总监杨军对该项目是否具有建筑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工作资格存在很大疑问。

《经济参考报》记者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点击“公民服务”栏的“注册监理工程师”项目,输入相关情况咨询后,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企业杨军确实具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 点击“公民服务”栏下的“注册建造师”项目,没有发现任何关于梁宗刚的新闻。 但是,根据“中国建造师人才网”的查询,梁宗刚只是二级注册建造师。 当初南京市高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第四标段的招标公告确定了要求,但项目经理必须具备一级注册发包人资格。 显然,梁宗刚不具备市政公共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承包的负责这项大型工程的项目经理资质。

业内人士表示,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承包的某具体工程项目的首要施工负责人,其职责是从工程项目开工准备到竣工验收实施全面组织管理。 从工程项目开工到竣工,除特殊原因外,不得更换项目经理。 但在现实中,随意违规变更项目经理已经习惯了部门空,成为建筑领域的一大“潜规则”。 擅自变更违规项目经理背后存在发包人违规依赖、工程违规分包、资质出租等隐性问题,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警惕。

回复施工单位否认违规

日前,《经济参考报》记者就项目经理更换的问题采访了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 对此,该企业党办公室主任、推进部长姚贵荣予以否定。 他强调说,这项工程的项目经理还是姚敏荣,梁宗刚只是项目部副总经理,但姚敏荣处于“不离职”的状态。 关于什么是“不离职”,姚贵荣没有进一步说明。

《经济参考报》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有了新的发现。 2009年5月26日,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常州中吴大道城镇化改造工程(采菱绕道至教育路五标段)建设单位为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中标单位为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项目经理为姚敏荣,中价4008.88。 记者就该工程的具体建设情况致电常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一位负责人向记者请来了杨姓科长。 杨姓科长在电话中告诉记者,这项常州工程已于去年年底完成。 根据南京市高速内环西线南延工程第四标段现场公示卡,该南京工程开工日期为2009年8月6日。 值得一提的是,南京工程和常州工程招标公告发布日分别为2009年4月20日和2009年4月29日,基本处于同一时间段。

“南京“1126”事故背后涉嫌违规”

很明显,常州工程还没完工的时候,南京工程就已经开工了。 也就是说,据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江苏工程有限企业党主任、推进部长姚贵荣介绍,这是明显违反的,他还担任过姚敏荣和两个工程的项目经理一段时间。 2007年3月1日施行的《注册发包人管理规定》确定,注册发包人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行活动。 对此姚贵荣不能合理解释,常州的那个工程他只说不知道情况。 面对记者提出的姚敏荣采访要求,姚贵荣表示,姚敏荣已经上岗,无法取得联系。

另据报道,12月10日,南京市雨花台区检察院以在建设工程和监理过程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为由,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请负责工程建设的该标段项目部3名负责人批准逮捕。 从事建筑业多年的民间业主认为,施工方无法自圆其说,司法追究与姚敏荣和佟艳臣无关,从侧面印证了工程项目经理和监理总监实际交换的事实,其背后隐藏着建筑师依赖等越来越多的违规事实。

《经济参考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此次事故涉及的监理单位南京诚明建设咨询有限企业,接电话的女性表示:“每个人平均不在,等负责人回来后再报告,并答复记者。 记者又来到位于南京市王府大街63日的南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管理有限企业,试图了解发包人涉嫌向项目经理、监理监督交换这一问题的态度。 这家企业办公室的一位女性留下了记者的名片后,领导出去开会,回来后回复了记者。 本报发布消息时,这两个机构没有作出任何答复。

说明责任监管不能引起争论

南京“1126”事故被认定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由东南大学、东大交通设计院、南京工苑建设监理有限企业等5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初步解体,认为事故是因为施工中违反施工程序,缺乏现场管理,详细原因有待进一步调查。

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指出,施工单位可能存在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一系列方法,以及发包人的信任等越来越多的违规问题,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事实上,项目经理擅自更换、建筑师挂靠、出租建筑资质等领域的顽疾,如果不加以处理,就无法从根本上控制重大事故的发生。 这些已经出现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应该不难察觉,监管不力和监管不足是严重失职。

许多人呼吁,应该尽快启动南京“1126”事故问责程序。

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教授表示,此次事故涉及面多、影响大,在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的基础上,尽快在地方政府层面、公司层面乃至高层面启动问责程序,无视法律法规的负责人将得到认真解决和解决,数量众多

(责任:王思翔)

标题:“南京“1126”事故背后涉嫌违规”

地址:http://www.water-quality.cn/wfjj/10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