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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志伟被判处无期徒刑,罚款人民币2150万元西安中院对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和被告人王志伟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作出公开判决】2019年3月29日,西安中院依法宣判被告人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和王志伟等8名被告人, 被告公司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司犯受贿罪,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3050万元。 被告王志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受贿罪,计数、处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决定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万元。 其余7名被告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单位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年至12年3个月不同刑期,并处罚金。

经审理,从年2月至7月,被告单位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与西安地铁3号线8个标段施工单位签订了低压电力电缆供应合同。 被告王志伟为了降低公司的生产价格,决定将不合格电缆假冒为合格电缆销售给施工公司,以获取非法利润。 另外,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因生产能力不足、流动资金紧张等原因,通过其他公司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并粘贴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名称、企业品牌、合格证销往西安地铁相关施工单位。 在此期间,被告人韩增永、赵志刚、李庆、王卡姆、杨振东、张庆忠、张国玉得知陕西奥凯企业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缆,仍在制定生产技术、安排生产、颁发合格证、对外销售、支付资金等

经审计,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销售电缆涉及的不合格电缆金额为38402300.23元,库存待售的不合格电缆金额为2291043.6元。

据悉,被告机关陕西奥凯电缆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通过被告王志伟、赵志刚、韩增永、王卡姆共贿赂14名国家工作人员42.7万元。 被告王志伟在担任长江高科电缆代销员期间,为了非法牟利,给了3名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共计58万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机关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及被告人王志伟、韩增永、赵志刚、李庆、杨振东、王卡姆、张庆忠、张国玉在生产、销售电力电缆过程中,通过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成为合格产品,非法牟利, 被告机关陕西奥凯电缆有限企业及被告人王志伟、韩增永、赵志刚、王卡姆企图非法牟利,赋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其行为均构成机关受贿罪。 被告王志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赋予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情节严重,已构成受贿罪。 随后,根据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当天,社会各界人士、信息媒体工作人员和被告亲属来到法庭旁听。 西安中院直播了审判过程。 (来源:西安中院微信公众平台)

(责任:单晓冰)

标题:“陕西奥凯电缆企业及王志伟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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