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86字,读完约2分钟

【事件】李某养育了前妻和两个儿子,李甲和李乙,有孙子小海。 李某和张某再婚时,双方的婚前孩子已经上了年纪,所以没有和对方的孩子形成抚养关系。 结婚后,李某和张某共同购买了不动产。 不久,这个房间以赠与的形式被李某转移到孙小海名下,但依然由张某居住采用。 李某去世后,张某才知道房子已经搬迁了。

据海先生说,这件事李甲和李乙都知道,同时也同意了。 张某认为房子是她和李某婚内的共同财产,这种赠与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利益,以小海为被告,以李甲、李乙为第三者向法院起诉,要求该房子的赠与合同无效。

【说】法官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将自己的财产授予赠与人,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其效力首先符合合同的构成要件。 处分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或者不能取得完全所有权或者不能获得其他权利人追认的,处分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赠与合同也应当如此。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共有所有权,一方无需为日常生活处置共同财产,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置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屋是李某和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两人未确定约定的,处置共有不动产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李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房子赠与小海,事后也未得到张某的追认。 这是因为关于涉案人员形成的赠与合同是无效的。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等重大价值财产的行为比较普遍,但为了减少将来引起法律纠纷的风险,除了赠与人、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同意外,还需要对赠与的标的物确保完全的处分权, 否则,赠与合同很可能无效。

(本报记者张獕整理)

人民日报(年02月27日版19版)

标题:“夫妻共同房产不能私自相赠”

地址:http://www.water-quality.cn/wffc/465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