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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轻联人字〔〕24号

各市轻工联社(行阀、协会)、省工艺美术协会、有关机构:

省政府《国务院关于落实和联系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等事项的通知》(鲁政字〔〕246号)、《加快工艺美术产业快速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75号)和国家工信部《关于工艺美术领域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费) 的精神文件是为了进一步贯彻《以前流传的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7号)和《山东省以前流传的工艺美术保护方法》(省政府令224号)等规定,目前印刷发行《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方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改为山东

山东省轻工集团公司联社

年6月9日

抄报:省编、省经信委员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轻工集团公司联社于去年6月9日印制

《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方法》

山东省工艺美术师考核方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我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品种技艺,鼓励工艺美术领域的优秀人才和优秀作品出类拔萃,促进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事业繁荣快速发展,根据《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17号)和《山东省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保护方法》(省政府令227号)

第二条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工作反复公开,公平、公正及领域公认、专家认定大体上兼顾工艺美术种类差异和地区快速发展状况。 评选工作每四年进行一次,根据申报者的情况,考核明确的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数量基本不超过100人。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本法所称工艺美术品种包括工艺雕刻、刺绣和染织、纺织毯、蚕丝提取和编织、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编织技术、漆器、工艺家具、金属技术和饰品、其他工艺美术,共有十一种。

第四条在山东从事工艺美术工作两年以上的人员,只要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报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

(一)爱国敬业、遵守纪律,有良好的艺德;

(二)取得工艺美术师(或技师)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并从事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设计制作20年(含20年)以上;

(3)技艺全面、完美,掌握独特的技艺和绝技,作品具有鲜明的艺术风格,艺术突出

(四)有丰富的创作经验,深厚的文化艺术修养,历来在工艺美术的保护、发掘、快速发展等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五)在工艺美术艺的传承、徒弟授艺、人才培养等方面成绩显著。

(六)破例申报:

(一)山东省工艺美术名人不受任职资格限制,可以放宽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年限五年。

(2)高级工艺美术师、工艺美术工种的高级技师,在省内外享有很高声誉的,可以放宽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的使用年限5年。

(3)省级以上工艺美术领域协会、学会组织的工艺美术专业评奖获得者,在省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可以不受任职资格的限制申报

(四)作品作为国礼或者收藏于国家级名馆,为国家获得特殊荣誉的,可以不受任职资格限制申报。

第五条不具备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技术实际操作能力或者脱离以前传入的工艺美术创作,获得理论研究、教育、行政和公司管理等方面的从业人员,以及省级以上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的,不参加考核。

第三章评审组织

第六条山东省轻工集团公司联社(以下简称省轻工联社)审定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方法、评选细则、评委组成、明确大师人选等评选组织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评委会由工艺美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和省相关部门的管理专家组成,负责作品的认定和评价、大师评议评鉴、大师人选的提出。 评委会的专家由山东省工艺美术专家库抽查产生,应统一考虑区域、分类、专业、技术和年龄等构成,专家应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较大。

第八条评标委员会通常由13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根据申报人数明确,在评标人员组成中,领域专家、学者、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所占比例在80%以上。

第九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协会、山东省工艺美术学会参与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选工作,负责作品受理、保管、展示等评选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市轻工集团公司联社(行办、协会)、省直主管部门、中央驻鲁单位负责市、本部门参加者申报推荐、资格初审、材料报送和归还等考核组织的业务。

第四章审查文案和程序

第十一条审查应当重视申报作品的艺术质量和技术水平。 审查第一副本:

(一)申报作品的创造性水平、技艺水平,包括作品的型、纹、色、材、工等多个方面。 继承了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技艺,具有地方民间的特色,作品有创新。

(二)为了恢复和快速发展以前流传下来的工艺美术品种,特别是濒临失传的品种和独特的绝技贡献,以及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人在领域的知名度、作品获奖、作品展览会(作品研讨会、作品陈列馆)、理论科研成果、荣誉称号等情况。

评选工作机构将量化评分与专家考核相结合,制定相关考核细则。

第12条审查程序

(一)资格审查。

申报者向申报机关(各市联社[行办、协会]、省直主管部门和中央驻鲁机关)申请。 申报机关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和申报作品等进行审查,并以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根据要求将有关资料和作品提交指定机构和场所。

(二)资历业绩评议。

根据细则的要求,组织评审专家对参选人的资格、获奖情况、绩效(人才培养、以前传说的保护、经济社会效益)等申报材料进行量化评分和评议,作为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作品评议

选举作品在一定范围内展出,根据评选细则的要求,组织评委专家对选举作品的选题思路、选材施艺、风格特色、继承创新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分和评议,作为评审的首要参考依据。

(四)综合评议

评委会根据选举作品评议情况(占70分)和经历业绩评议情况(占30分),进行分类综合评议(总分100分)。

(五)投票

评委会应参照分类综合评议情况进行投票,投票结果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并提交省工艺美术大师人选的初步建议清单。

初步建议名单与综合评议情况一致,审计师无异议不进行复议,初步建议名单为省工艺美术大师和省工艺美术优秀技术人员候选人名单。

初步提案清单与综合评议情况不一致,有两名以上审计师提出异议的,对异议者进行复议。 评标委员会根据复议投票结果明确了省工艺美术大师的人选名单。

(六)考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在7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三条公示无异议的,由山东省轻工集团公司联社授予“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并公布,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审查和联系

第十四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优先申报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可以优先申报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省轻工联社积极探索落实主场考核制度,争取建立、健全主场职工基金,落实主场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建立大师联系制度,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进入山东省工艺美术专家库,省轻工联社和省工艺美术协会、学会定期联系国家和省大师,组织交流活动,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发挥一个作用,处理实际问题

第十七条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当积极参加省轻工联社和省工艺美术协会、学会活动,积极建议,发挥专业特长,领域影响较大,为工艺美术领域的人才培养、技术传承、创新的快速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申报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进行申报的,取消审查资格。

申报者以欺诈、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省工艺美术大师称号,经调查属实的,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资格证书,给予举报批评。

第十九条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工作的考核人员应当严格保守秘密,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公平公正、认真负责地开展工作,自觉遵守考核工作纪律。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话,取消评价者的资格:

(一)在考核期间向外部透露考核情况;

(二)对申报人承诺、游说,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其他影响审查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参与省工艺美术大师考核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自身、公正廉洁,按规定开展考核工作。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受贿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参加工艺美术师评选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属于回避范围的不得参与考核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题:“关于印发《山东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办法》的通知(鲁轻联人字〔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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