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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贺德良)近日,我市通知调整中心城区现行污水解决费征收标准,调整范围涵盖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殊用水和虞河污水解决厂污水解决费。

通知指出,自2009年12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水污水解决费由每立方米0.90元调整为0.95元,非居民用水污水解决费由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1.40元,特殊用水污水解决费由每立方米1.10元调整为1.40元, 污水解决费由各城区自来水供水单位、水利工程供水单位、自备井供水管理单位征收,上缴市财政,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

通知指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供水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城市供水价格——综合水价(含水资源费、污水解决费),不得擅自定价,也不得低于政府定价,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

作者:文三

标题:“潍坊中心城区污水解决费征收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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