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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媒体网报(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陈丽华)近年来随着大家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成为大家首选的放松方式,为了促进旅游这个领域的快速发展,旅行社经过这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如牛毛,但大 没有形成现代化旅行社集团,在这些旅行过程中容易发生很多问题,给你的旅行带来不愉快的经历。

宋先生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西藏六日游”,与旅行社签订了合同,支付了旅行费4900元。 前几天的旅行活动比较顺利,在第三天的中尼边境一日游中,双方就费用负担发生了争论。 办理出境手续时,地接社让宋先生交付“出境书药费”共计112元。 宋先生认为“西藏出境费”是“西藏出境的本药费”,而“中尼一日游”是旅行行程中的计划复印件,团费应包括“西藏出境费”100元,不应重复支付费用。 旅行社解释说,“西藏出境书药费”由“出境费”和“本药费”两部分组成。 这是因为要求宋先生支付112元。 如果不支付的话,不可以排他中尼边境一日游的活动。 宋先生不同意这个解释,但是为了完成所有的旅行项目,支付了这个费用。 观光结束后,宋先生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裁定返还100元。

“本是旅游散心,没想惹来烦心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样式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必须对提供样式条款的一方作出不利的解释。” 旅行社与宋先生签订了旅游协议,旅行社是提供合同的一方,双方对合同中的旅游者提交的团项中不包括的服务复印件“西藏出境书药费”有不同的理解。 旅行社认为该条款的意图是“出境费”和“本药费”,旅行者宋先生认为该条款的含义是“出境书药费”。 根据法律规定,在对该条的理解上,必须向旅游者宋先生作出有利的说明。 因此,旅行社必须退还额外收取的100元费用。

大家在旅游团旅行中慎重选择旅行社。 请选择规模大、美誉度高、质量高的合法旅行社。 对领域缺乏了解时,请先咨询领域主管部门。 签订正式的旅行合同或协议。 通常,旅游社会为顾客提供风格合同,顾客必须仔细浏览,了解旅游线路和价格,看看旅游线路复印件是否齐全,是否有免责条款。 成熟不考虑不收费,不明确不收费,不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前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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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丽华

标题:“本是旅游散心,没想惹来烦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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