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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日,青岛信息网联合市场监管总局、教育部、国家卫健委、公安部等四部门印发《关于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校园食品安全监管的指导意见》。 《意见》确定,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体采用自营方法提供伙食,非寄宿制的大体不得在校内设立食品零售部、超市,已经设立的,应当逐步退出。 寄宿制中小学需要设立食品零售部、超市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基本上只销售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此外,为加强校园食品安全,《意见》向校园供餐部门和学校提出了具体要求。

的食品分别保管,工作人员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作为承担食品安全的主体,学校供餐机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工作人员要保持个人卫生良好,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考核,每周集中学习一次,掌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

的食品分开存放,煮熟后煮好食品,食品保存条件和期限符合要求,餐饮具清洗消毒严格执行有关规定,餐饮配送温度和时间符合规定。

供餐部门每周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建立检验室,对大宗食品原料、加工制作环境、成品等进行检验检验。

另外,送餐部门应当实施危害分解和关键控制点( haccp )系统,逐步通过系统认证,并根据生产能力情况,投保相应额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学校必须实行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责任制

校长(园长)必须定期开会研究和部署食品安全工作,参加食品安全检测,研究重大风险改善措施,下达风险改善任务,并跟踪执行,严格遵守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学校食堂和伙食机构不得制造和提供的食品品种规定。

中小学和幼儿园应当确定陪护人员的职责,制定陪护计划。 陪同人员对伙食进行客观评价,监督食堂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并做好陪同记录。 对饮食中发现的学生和反映的食品安全问题和风险,及时督促纠正,研究纠正结果。

具备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大体上采用自营方法提供伙食,不再引进社会力量承包、经营食堂、签订新的承包、委托经营合同。

学校应当加强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对引起食物中毒事故、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拒绝改进或不能连续改进的承包人或受委托经营者,学校应当立即终止承包或委托经营行为。

寄宿制以外的中小学、幼儿园基本上不得在校内设立食品零售部、超市。 已经设置好的,必须逐步退出。 寄宿制中小学需要设立食品零售部、超市的,必须依法取得许可,基本上只销售纯净水、矿泉水、预包装面包、牛奶等食品。

按照食堂办法提供伙食的学校,应当实际公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同一产品的采购项目、规格、供货者的名称和经营资质等。 使用供餐部门的方法提供供餐的学校,必须公开供餐部门的名称、地址、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食品安全等级等。

此外,学校周边房间有管理权限的学校,不得以房租无证出租周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和单位。

标题:“下课买零食成历史!这些学校不得设食品小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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