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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几点意见

教研〔〕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下属、各高等学校、省共同建设各高等学校。

博士研究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巅峰,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体现。 博士生导师是博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 改革开放以来,广大博士生导师潜心德修、从严治学、育人,为国家的快速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一些培养机构对博士生导师的择优录取、考核还不够规范,个别博士生导师的岗位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为了贯彻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建设一流的博士生导师队伍,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现就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严格的职场政治要求。 多次以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高度政治责任感,依法履行领导职责,将专业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融合,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确定领导岗位的权责。 博士生导师是因博士生培养需要而设立的岗位,不是职务体系中的固定水平或荣誉称号。 博士生导师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对博士生承担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培训、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必须严格遵守研究生导师的指导行为规范。 培养学分,要切实保障博士生导师的招生权、领导权、考核权和管理权,严格按照规范制度支持博士生管理,增强博士生导师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创造尊师重教良好的氛围。

三、健全岗位选择雇佣制度。 培养单位从政治素质、教师作风、学术水平、培养者能力、指导经验和培养条件等方面制定全面的博士生导师遴选标准,简化只交论文、科研经费不明确遴选条件的完整博士生导师遴选录取办法,多次公正公开,确保遴选录取流程 必须建立招生资格定期考核和动态调整制度,确保博士生导师的择优录取质量。 聘用副高级及以下职务教师担任博士生导师时,必须严格管理。 博士生导师在独立指导博士生之前,应当指导硕士生或者博士生的经验。 对外籍导师、兼职导师和校外导师,培养单位应当提出专业选聘要求。

四、加强领导岗位培训。 建立国家典型示范、省级要点保障、培养单位全面覆盖的三级培训体系。 建立新聘辅导员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日常学习交流相结合的培训制度,加强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评价。 聘用新的博士生导师必须接受岗前培训,在职博士生导师每年至少要接受一次培训。 要以政治理论、国情教育、法治教育、导师职责、教师作风、研究生教育政策、教育管理制度、指导方法、科研诚信、学术伦理、学术规范、心理学知识等为培训文案,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共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五、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培养单位应当制定科学的博士生导师考核标准,完整考核考核方法,将政治表现、教师作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培养人员实效等纳入考核体系,综合评价博士生导师的任职情况。 以年度考核为基础,加强教学过程考核,领导自我考核与同行考核、学生考核、管理者考核相结合,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机制。

六、建立激励示范机制。 培养单位要重视博士生导师考核结果的采用,以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考核优先的重要依据,作为导师年度招生资格和招生计划分配的重要依据,逐一发挥考核的教育、诱惑和激励功能。 鼓励各地各培养机构选拔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加大推广力度,宣传成功经验,重视发挥优秀导师和优秀团队的示范指导作用。

七、健全领导变更制度。 培养部门应当确定领导变更流程,建立动态灵活的调整方法。 根据博士生转学、转专业、变更研究方向或导师健康原因、调职等情况,研究生和导师可以提出变更导师的申请。 针对师生矛盾或其他不利于维持良好领导关系的情况,培养单位应当及时给予调解,以保护师生双方的权益,必要时可以解除领导关系,重新明确领导。

八、完整的岗位退出程序。 对未能比较有效地履行岗位职责,在博士生招生、培养、学位授予等环节出现严重问题的导师,培养单位应根据情况采取协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退出导师岗位等措施。 对师德失范者和违法违纪者,应当认真解决,向有关负责人追究责任。 对与辅导员退出领导岗位有关的博士生,应当妥善安排,做好后续培养工作。

九、规范岗位的设置管理。 培养单位要根据自身快速发展定位、学科快速发展规划、资源条件、招生计划和教师水平等因素,科学明确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规模。 根据学科优势、教师表现、学术水平、科研任务和培养质量,合理明确导师指导博士生的限额,确保导师指导博士生的精力投入。

十、完善的监管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指导本地区培养部门的完善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制度,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纳入相应的判断指标和资源分配体系。 培养学分,必须制定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相关制度方法,加强和规范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保障博士生导师的合法权益,推动博士生导师全面落实岗位责任。

教育部

9月22日

标题:“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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