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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1年4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1章总则

第二章信托的设立

第三章信托财产

第四章信托当事人

第一节委托人

第二节受托人

第三节受益人

第五章信托的变更和终止

第六章公益信托

第七章附则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整信托关系,规范信托行为,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委托人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第三条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下统称信托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

第五条信托当事人进行信托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大体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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