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3231字,读完约8分钟

全国第四届“法律思维与法律做法论坛”在华南理工大学召开,7名与会专家和2名律师于昨天下午召开了“许霆取款案”研讨会 大多数法律专家认为,许霆构成犯罪,但被判处无期徒刑时“过重”。 专家称,银行的“引导”给了许霆犯罪的机会,银行应该向许霆道歉。 参加这次讨论会的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许松林、许霆辩护律师吴义春等 会议专家为什么选择许霍方案来参加研讨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葛洪义表示,许霆取款案涉及的一点法律认知问题,正好与本届会议的主题“法律思考和法律途径”相符。 葛洪义说,对这一事件,法律界和公众各有不同的认识。 “过去人们认为现行的法律规定很明确,但只要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做就可以了,法官逐渐成为了采用法律的机器。 但实际上,对一个法律条文可以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不容易说哪个是错的”,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研究适用法律的方法。 因此,对这个案例进行了探讨 出席会议的吴义春:判决“无期”违背立法初衷的辩护人吴义春说,在许霆取款案中,法院严格按照一套法律条文,一步步推理的结果——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为无期徒刑。 法院首先认为许霆偷的取款机是“金融机构”的延伸。 金融机构的处罚设定如下:1.盗窃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盗窃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 .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许霆盗窃“17万余”构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其起刑点为“无期徒刑”,法院的“无期”判决已经是最低的依靠。 吴义春认为这个推理过程本身没有问题,很多法律界人士可能都是这样判断的。 令人惊讶的是,按照法律的判决,所有人都觉得“太重了”,违背了立法的初衷 那么,可能只是“法院做出了错误的判决,立法出现了问题,法律思考出现了问题”的情况。 贺卫方:这是不可思议的盗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表示,许霆案是一个疑难案件,在构成罪与非罪、何种犯罪方面,采用现行法律并不容易回答。 媒体和舆论将许霆视为弱者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同情,但这种同情不是因为他“被定罪”,而是因为他“被判处无期”,而是因为他被罚款过多。 贺卫方认为,首先,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171次恶意取款,不是很少的次数,他有非法占有的意图。 但是,这个事件有两个问题。 “atm机是不是金融机构”、“许霆是否使用了秘密盗窃行为”、“atm机”,如果他的盗窃额度“特别巨大”,法院的判决就不容易推翻了。 许霆和普通人一样,大摇大摆地进入一个地方,用自己的真实身份取钱,很少听说有人这样偷。 只是,这是不可思议的盗窃。 其次,银行没有过失吗? 毫无疑问,把这起盗窃案的全部责任归咎于银行 但是,事发后20小时以上的银行并不知道。 对银行来说,这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银行应该有报警机制。 一昼夜过去了,银行什么也没发现。 有过失吗? 第三个是关于“无期徒刑”的问题 一个国家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应该特别依赖酷刑,人类历史表明残酷的刑罚不能抑制犯罪,不公正的刑罚、过度的刑罚只会破坏一个人的身体。 惩罚的最终目的是用教育的方法使人改过自新 目前,我国死刑越来越少,全世界都提倡非犯罪化、非刑罚化,能用民事手段处理的不应该使用刑事手段 在这个案件中,许霆的罪行程度并不特别严重,不赞成判处无期徒刑 对24岁的孩子意味着什么? 法律界需要人道主义的关怀,而不是单方面追求某种程度的报复 许章润:银行应该向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被告道歉。 无论是法学专家还是普通市民,对这个事件都只有“法律太苛刻”的强烈感情。 侵占财产的行为牺牲了终身自由,这是一大讽刺 是“乱世用重典”的想法奇怪,还是判决有问题? 许霆案中,首先是银行没能提供合适的服务,因为银行服务的不完善,银行的过失给了许霆可乘之机,许霆恶的一面被刮走,银行应该承担“引导”的责任。 比起穿着晚上暴露的女性,银行的这种暴露诱发了强奸行为的发生 你的疏忽诱导让我一时失控,肇事者因诱导受害者而引起的犯罪,必须考虑从轻量刑 因此,银行必须向被告人道歉说“我提供的服务不合理,导致了你的犯罪”(会场掌声)。 许章润还戏称,被告人必须提交民事诉讼状报告银行,要求道歉 另外,银行与顾客之间有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债务债权的关系 事发后,银行应该首先使用民事手段向许霆追讨,不应该直接使用公共权力 从一开始就应该找警察、检察院、法院,不应该用这种强强联合的强权方法处理问题。 这种行为粗暴,没有把客户当做神来对待 这个案件让人感到刑事审判的冷酷无情,在双方的民事纠纷中,代表公共权力的司法机关本来应该超脱,但实际上金融机构、司法机构一致发生了对外的强权行为,这是最大的弊端 张谷:定罪没问题量刑与北京大学民商法教授张谷的观点和许章润相反 他认为,从法学上看,所谓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企业、信托企业等 atm的出现是为了降低交易价格,即使离银行很远,也应该是银行这个法律主体的一部分,是金融机构的一部分 许霆取款的时候,atm知道,但是不能像自然人一样把这件事告诉银行。 由此,可以认为“银行不知道”,具有“秘密盗窃”的特征。 第一次取款时,许允货币增加,银行货币减少,从而获得了不正当的利润 但是,在随后的取款中,许霆利用取款作为偷窃手段,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其二,“盗窃金融机构”加重处罚也有一定的立法目的 银行容易成为盗窃抢劫的目标,需要特别的保护 如果一个国家的惩罚没有特别保护金融机构,这个国家的银行将成为众矢之的 因此,处罚的重点是保护银行有积极的意义。 另外,银行有严格的保安系统,突破等级进入银行偷东西不容易。 如果真的成功了,其行为就会比较恶劣,所以在法律上可以将这种行为理解为“加重情节”。 但是,本案不是这样的情况,并没有突破楼层保安,而是例外情况,应该特殊解决 这个案件对定罪没有异议,但在量刑上大家不能接受 对此,许章润接着表示,对向金融机构提供适当、附加的保护没有异议 但是,这种“特殊”不能改变其作为商业服务机构的法律地位。 毕竟,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不能给予越来越多的过度照顾。 另外,不能加厚这个厚度。 在许霆案中,我们严格按照法律逻辑推理、推理、推理下去。 给出的最终结果让大家“感到比较沉重,应该轻判”。 法院依法推理的惩罚不应该违背常人的常识,但本案的讨论经过讨论,最终大家达成了“龟儿子,太重”的共识。 徐松林:民事处理说不应该用刑事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徐松林,盗窃的特点是“秘密盗窃”,在这个案件中,许霆采用了他的真实身份,采用了自己的工资卡,公开取钱不被视为“秘密盗窃”,而是民事 第二,认定“金融机构”对“错误的交易装置”是否合适。 在国内,没有任何法律解释说存在瑕疵和浪费的现金存取款机是金融机构 自动取款机是银行的设施,如果不在银行的管理之下,就不会被视为“金融机构的扩张”,但现在错了。 金融机构不能控制它了,能定性为金融机构吗? 第三,刑法代表着国家的公权力,只有到了不得已的时候才能适用 如果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处理,为什么刑法会介入? 另外,考察刑法定罪是“期待可能性” 人圣贤相信,当一个正常人在取款机上出现“一元存款可以取1000元”的漏洞时,很多人会多次选择取款。 既然所有人都有可能做出这种行为,刑法就不应该将所有人定为犯罪,同样也不应该规定相关人员的许允之罪。 新闻网声明:股市信息来源于合作媒体和机构,是作者的个人观点,只是投资者的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行承担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网络安全的决定》和《网络信息新闻服务管理规定》 ·请观察语言文明,尊重互联网道德,承担由您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所有法律责任 ·发表此评论表示您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 如果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投稿管理员反映信息

标题:“男子恶意取款被判无期 专家表示:银行"引导"犯罪”

地址:http://www.water-quality.cn/wfjj/101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