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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3月26日电(鄂智超) 26日,财政部、工业和新闻化部、科技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其中,新能源轿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卡车补贴标准进一步下降,提出从年3月26日至年6月25日为新能源汽车补贴过渡期,过渡期只获得新能源车或年补贴标准的十分之一。

《通知》规定,在过渡期内,符合全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全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车辆,须提交《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新闻化部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全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见 过渡期出售品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拥有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金。 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客车的补贴政策将另行出台。

《通知》规定,地方必须提出完善的政策,过渡期后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买补贴,转向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地方继续给予购房补贴的,中央将相应扣除相关财政补贴。 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买补贴,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的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

在《通知》中,还公布了《新能源汽车宣传补贴方案和产品技术要求》。

其中,新能源轿车补贴标准发生了变化,要求纯电动轿车的续航里程(工况法)必须满足250公里以上才能获得补贴。

技术要求方面,包括纯电动轿车在内的整车能耗比《关于调整完全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18号)中,门槛提高10% (含)-20%的车型为0.8倍补贴、20% (含) -。

另外,《通知》中还公布了新能源客车、卡车的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附件:

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建〔〕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新闻化主管部门、科技厅(局、委)、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优质快速发展,做好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工作,现将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技术指标,多次“扶优扶强”

遵循技术先进、质量可靠、安全有保障的大体情况,适当提高技术指标门槛,基本不改变技术指标上限,以技术水平高的高质量产品为要点支撑,鼓励公司重视安全性、一致性。 一是稳步提高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门槛要求,适度提高新能源汽车整车能耗要求,提高纯电动轿车行驶里程门槛要求。 具体请参照附件。

二、完善的补贴标准,逐步释放压力

根据新能源汽车的规模效益、价格下降等因素以及补贴政策的倒退规定,降低新能源轿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卡车补贴标准,促进产业优胜劣汰,防止市场大起大落。

三、完全清算制度,提高资金效益

从2004年开始,对有行驶里程要求的车辆,完成销售卡后,可以预付部分资金,在满足行驶里程要求后,按照程序申请报销。 政策公布后有售卡运营里程要求的车辆,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运营不足2万公里的无补助,清算时扣除备用资金。

四、营造公平的环境,促进费用的采用

从2004年开始,符合公告要求但不符合年度补贴技术条件的车型产品也将纳入推荐车型目录。 地方必须出台完善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客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买补贴,转向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地方继续给予购房补贴的,中央将相应扣除相关财政补贴。

五、加强质量监督管理,确保车辆安全

进一步加强安全性和一致性监管,加快领域主管部门建立产品安全监测和“一致性”抽检常态机制。 对因产品质量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的车型,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车型目录,或者暂缓或者取消财政补贴。

该通知自年3月26日起实施,年3月26日至年6月25日为过渡期。 过渡期内,符合全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全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牌照车辆,可参考《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新闻化部 快速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全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政建设〔〕18 ) 过渡期出售品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拥有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助金。 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客车的补贴政策将另行出台。

其他相关规定如建立惩罚条例、打破地方保护、监管管理等,包括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新闻化部、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958号)、《关于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审批责任的若干事项通知》(见 《关于-年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134号)和《关于调整完全新能源汽车宣传应用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财建〔〕18号)等相关文件正在执行。

财政部 工业和新闻化部科学技术部 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

3月26日


标题:“四部委公布新能源车过渡期补贴政策 或仅为去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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