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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主高在2003年买了轿车,随着使用年限的延长,高发现他买的汽车保险越来越不正常了。 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中汽车的损失保险和盗窃保险的金额差距越来越大。 年,他的车损险金额定为19万1千多元,但盗窃保险金额只有10万多元。

根据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负责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 也就是说,保险金额是保险企业可能向投保人支付的最大金额。 但是,在同一辆车上,在同一家保险企业全额投放了两种保险的情况下,车辆的保险金额产生了近两倍的差距。 高先生的这辆车被撞了最多只能赔19万元,被偷了只能赔10万元吗?

根据记者的调查,事件并不像高先生理解的那样简单。 保险合同在赔偿解决条款中明确记载,按新车购买价格投保的汽车发生全车损失的,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买价格每月折旧0.6%。 部分损失发生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这意味着,高先生的车以新车价格的19万元购买保险,无论是碰撞还是丢失,最多只能得到10万元的赔偿。 而且,这9万元的保险费实际上不能由保险企业承担这部分的责任。 也就是说,这9万元的保险费只是支付。

面对这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高先生向法院起诉了保险企业。 经过审判,法院认定保险法不应该征收与超出保险标的价值相对应的保险费,认为保险企业返还了许多保险费。

法院认为这是一场没有争议的非常直接的诉讼,“高保低赔”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所以法院将高保低赔案件定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仅为25元。 另外,如果顾客起诉保险企业回收多向被保险企业收取的保险费,则无一例外都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记者在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企业进行调查时发现,这些保险企业均按二手车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事故发生后,均执行了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 记者登录中国保监会官网,发现保监会批准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条款样本,与各保险企业的样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的“高保低赔偿”中有“尚方宝剑”。

消法专家邱宝昌表示,保险企业“高保低赔”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保险法》中有关按实际价值投保的规定。 根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的,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如果客户遇到同样的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于进

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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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险暴利难以消除 按新车收钱却按旧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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