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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轿车起火被烧毁,但他当时没有向保险企业报警,火灾原因不明。 因为这家保险企业拒绝赔偿。 王氏随后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 记者昨天获悉密云法院受理了此案。

据悉,王先生于2009年12月7日购车,同日在保险企业投保汽车损失险,保险金额6.8万元,保险期1年。 去年10月29日,王某的轿车在昌平区起火,被焚烧。 经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排除车辆内部线路、油路问题。 王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保险期间,如果因火灾、爆炸原因发生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将按约定负责赔偿。 因为这家保险企业要赔偿他的车辆损失6.8万元。

保险公司主张,根据保险条款,投保人必须在事件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但他们没有接到王某的通报。 并且,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情况证明,排除车辆因自身问题起火的可能性,不排除人为的外来火源造成的。 “目前,车辆起火原因尚不清楚,是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另外,王氏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表示车辆损失为6.8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于进

作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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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车辆着火车主未及时报案 保险企业拒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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